2022-08-18 19:57 中時電子報【林偉信】
得恩堂眼鏡公司以「BOY LONDON」商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不准註冊,得恩堂提告,智慧財產法院判准,但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逆轉,廢棄原判決,改判駁回得恩堂之訴訟確定。
本案起因,得恩堂眼鏡公司在2018年2月26日以「Boy London」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智財局審查認為此申請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產地之虞」,做出原處分不准註冊;得恩堂公司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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