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舉發程序效能,對於舉發案補提理由或證據的時間點、以及專利權人與舉發人的回應期間,進行專利法之修法。
(1)有關舉發案補提理由或證據的時間點,原規定係在1個月內補提理由或證據,超過1個月仍可審酌(在舉發審定前提出),新法乃為提升舉發程序效能而規定為在3個月內補提理由或證據。
依原規定,補提理由或證據的時間點原規定係在1個月內補提理由或證據(補提A),超過1個月仍可審酌(補提B,在舉發審定前提出)。在新法施行日之後,如需補提理由或證據,因已經超過新法所規定「在3個月內補提理由或證據」的規定,因此不予以審酌補提C。
(2)有關專利權人與舉發人對於審查通知之回應期間,原規定之實務為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1個月,得延長1個月。為提升舉發程序效能,新法規定專利權人、舉發人應於通知送達後1個月內回應;如欲延期,專利權人或舉發人應檢附理由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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