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工業設計海牙協定之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5年,強化對設計專利權之保護,將設計專利權期間由12年延長為15年,有助我國設計產業之發展。
(A) 於修正條文施行日前到期之設計專利
適用修正前規定,設計專利權期間為12年。
(B) 於修正條文施行日後到期之設計專利
適用修正後規定,設計專利權期間由12年自動延長為15年。
(C) 未繳年費且未於補繳期限內補繳,但有依據專利法第70條第2項提出申請回復專利權至施行日後之設計專利
適用修正後規定,設計專利權期間由12年自動延長為15年。
(D) 未於期限內補繳,則專利權在施行日前消滅之設計專利
新法施行後,符合規定之設計專利權期限,智財局會統一系統作業自動延長,專利權人依規定繳交年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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