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开云·云开(中国)Kaiyun·官方网站 - 登录入口"/> 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 2020-04-07【台灣專利法 : 台灣專利制度申請】專利法修法重點(四) 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108年11月1日施行) - 台灣仕誠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申請及商標服務-TaiwanPatentFilingTaiwanTrademarkFiling-台灣特許出願商標出願

2020-04-07【台灣專利法 : 台灣專利制度申請】專利法修法重點(四) 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108年11月1日施行)

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專利法舊制限於發明專利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後30日始可分割,此次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初審核准審定書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得申請分割,另新型專利申請案於核准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亦得申請分割。

審定後分割之過渡規定:

新法施行後,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日至施行日未逾3個月者,適用新法規定。

分割案A、B、C皆可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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