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1[台灣 著作權法] 翻拍商標懷舊照布置餐廳挨告 法官認「欠缺原創性」判無罪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22年7月1日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詹姓男子友人經營懷舊復古風餐廳,他以攝影器材翻拍「台灣古董雜貨珍藏圖鑑」書內的「花王洗髮乳」、「王子麵」、「婦人良藥中將湯」等11張圖樣,作為廣告看板照片,事後遭胡姓作者提告違反著作權。法官審理認為,這些圖鑑只是呈現早期台灣古董雜貨外觀,並不具原創性,非著作權保護攝影著作,判處詹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詹男(37歲)幫彭姓友人規劃「蒝味蔬食懷舊小吃」店面,因此從「台灣古董雜貨珍藏圖鑑」找到「花王洗髮乳」、「王子麵」、「婦人良藥中將湯」、「花王石鹼」、「仁丹銀粒小粒」、「森永」、「公用電話」等圖片,並以攝影器材翻拍,重製輸出圖樣貼在鐵板,並懸掛店內,事後遭該書共同作者之一的胡男提告。

詹男坦承有找示意圖給廠商製作,也從跳蚤市場買到一些廣告看板圖像來布置店面,但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並辯稱「這些東西沒有版權問題」等語。

法官審理,認為胡男著作的「台灣古董雜貨珍藏圖鑑」內容,是蒐藏日治時期及台灣早期農業時代的廣告招牌或看板,加以拍照後附加文字解說而編列出版,其攝影內容是具有商標權的他人商標、商品、廣告招牌等內容,在於呈現舊時代原物實際色彩、形狀,而檢方起訴的11件涉案看板中,胡男僅單純翻拍,並未有任何改作的「衍生著作」,也沒有任何藝術賦形足以表達攝影師思想或感情作品,欠缺原創性,難認屬於著作權保護法保護的攝影著作。

另查,「花王洗髮乳」、「王子麵」、「婦人良藥中將湯」等產品照片,為他人產品標章,或有商標權,雖時代久遠但至今仍然有效,胡男主張的權力是建立他人已經發表的圖形創作,但著作權法對「衍生著作」規定,限於改作部分,而該書並無改作之處,欠缺原創性,難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法官也指出,縱使被告有複製胡男所著書中照片為鐵製看板,但其著作內照片非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檢方又無法舉證被告有違反著作權犯行,因此判處無罪。

 2,075 total views,  6 views 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