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8【欧洲专利法 : 欧洲专利申请】欧洲专利申请制度介绍

欧盟专利申请导引

(引用自欧洲专利局(EPO)之「如何取得欧洲专利」(第13版,2010年5月)

5-1. 欧盟专利之保护方式:对于每个经核准之签约国,欧洲专利给予专利所有权人等同于该国准予国家专利之权利。如为方法项,其保护延伸至「由该方法所直接生产出之装置」。任何对于该欧盟专利之侵害以各该国之国内法处理。(欧盟专利第64条)

5-2. 欧盟签约国(至2012年):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赛浦路斯、克罗埃西亚、捷克共和国、丹麦、伊士坦尼亚、芬兰、前南斯拉夫之马其顿共和国、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义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斯登、立陶宛、卢森堡、马尔他、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利诺、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以及英国。(合计37国)另可对于以下未加入欧盟之国家适用:波士尼亚、黑塞哥维那(Herzegovina)、黑山国(Montenegro)、以及塞尔维亚(至2012年)。

5-3. 欧盟专利之保护保证:经公告之欧盟专利申请案,其所提供之保护不少于各签约国公告之国家申请案所授予(conferred)者,且其至少包括在被错误侵害下之合理补偿。(欧盟专利第67条)

5-4. 欧盟专利之保护期限:申请日起20年。年费向各签约国缴交。 (欧盟专利第63条),对于医药或是植物保护之产品专利可延长期保护期限(由于医药当局核准程序变长之故)。(欧盟专利第63条)

7. 在优先权与国民待遇上,EPC与巴黎条约相互适用(欧盟专利第87-89条)。 TRIP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之相关条文亦见于EPC修改条文中。(欧盟专利第87-89条)

8. 欧盟专利可根据PCT之国际申请案而核准(欧盟专利第150-153条,157-165条,Guid. A-VII; Guid. E-IX)。

9. 对于欧盟Community Patents,EPC近来计画一EC规定(EC regulation)以使EPO所准之Community Patents有统一的效力并成立一中央化之Community patent court。

是否为:单国申请?欧盟申请?或是国际申请?

10. 欧盟并未取代各国之国内申请。因此可为「各国国内申请」或是为「欧盟申请」。如选择为欧盟申请,如前述5-1,欧盟专利为:在单一程序下授予所指定欧盟签约国之专利保护。

11. 在欧盟专利,可再分「直接欧盟方式」或是「欧盟PCT方式」。在「直接欧盟方式」下,整个欧盟专利之核准程序为由EPC本身审理;而在「欧盟PCT方式」下,核准程序之第一阶段(国际阶段)为由PCT审理,而在所指定或所选择之EPO各分部(EPO有数个分部)之国家阶段为由EPC所审理。

法律因素:

13. 欧盟专利申请案经EPO在EPC对于专利要件之审查下而决定是否核准。该审查不仅为核准欧洲专利,且审查是否为各国法院认定其有效性。在EPC下,由欧盟专利之保护对于所有签约国均为统一地审定。(欧盟专利第69条、138条)

14. 欧盟专利之审查程序为由EPO进行第一审查阶段(收件与审查)。如不服该审定,申请人可对EPO之诉愿委员会(Board of Appeal)进行诉愿。在欧盟专利获准时,由9个月的时间可由任意第三者具名而提出异议。被异议后,该欧盟专利是为:获准、修正、或被撤销。对于该异议之结果,亦可提出诉愿。对于获准之欧盟专利,申请人可提出限缩或是撤回。(欧盟专利第16、18条)

15. 欧盟专利,在各个签约国,其所用字与保护程度上具有统一的标准,并提供一高度之有效性。因此近年来欧盟签约国之间正积极进行「专利法规协调一致(harmonization)」的工作。(欧盟专利第105a、105b条)

成本因素:

16. 欧盟专利之申请费用有其策略性,申请人可依专利申请过程其价值之变化而决定其后续之申请策略。特别是,检索(search)费用与实质审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费用的应用上,可藉由申请检索而决定是否要实质审查。 (台湾仕诚按:如可找到可靠的台湾事务所,可藉由该检索而修改申请案以更强化专利之本质)。(欧盟专利第2条)

17. 加速审查:可在检索与实质审查上,要求EPO加速审查。

18. 申请主义:先申请者为优先。此时,申请人在申请日后6个月内将收到官方之检索报告。

20. 检索之退费:欧盟专利如检索出为欧盟专利所主张优先权之各签约国、欧盟或国际专利案,则可申请部分或全部退费。因此申请欧盟专利时可先附上申请人自行检索之检索内容报告。(欧盟专利第9条)

21. 考虑欧盟专利之费用:为降低其申请费用,建议采用单一代理人、使用单一语言、以及考虑「一件欧盟专利之费用约等于至4个签约国分别申请之费用」。

22. 欧盟专利申请之官方语言:英文、法文、德文。(欧盟专利第14(2)(3)、14(1)条)

23. 在欧盟专利核准之最终审段(final phase)程序(进入国家阶段),必须提供数个翻译,包括以EPO之其他官方语言对于所请申请专利范围之翻译。某些签约国需要以其个别语言翻译整个说明书或申请专利范围。(欧盟专利第97、65条)

24. 欧洲专利之核准时间:约为3至5年。其审查大致分为2个阶段: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第一阶段包含:形式审查、官方检索报告、提出该申请案是否符合EPC所要求者。第二阶段为:实质审查。(欧盟专利第55-66条)

25. 在第一阶段中,申请人基本上不会收到任何OA,除非EPO之收文部发现形式上之错误。只有在第二阶段,申请人会接到审查部门就申请案之专利性之OA。对于申请案如有完整之回应与回答,对于专利申请之进度将有很大之帮助。(欧盟专利第71-72条)

26. 对于欧盟专利申请案,可藉由缴费(缴交非常相近于指定国之费用),而使EPC延伸至少数几个未签约国(例如Herzegovina,Montenegro以及Ser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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