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1 [台湾 著作权法] 翻拍商标怀旧照布置餐厅挨告 法官认「欠缺原创性」判无罪

自由时报电子报 2022年7月1日

〔记者陈冠备/彰化报导〕彰化詹姓男子友人经营怀旧复古风餐厅,他以摄影器材翻拍「台湾古董杂货珍藏图鉴」书内的「花王洗发乳」、「王子面」、「妇人良药中将汤」等11张图样,作为广告广告牌照片,事后遭胡姓作者提告违反著作权。法官审理认为,这些图鉴只是呈现早期台湾古董杂货外观,并不具原创性,非著作权保护摄影著作,判处詹男无罪。

判决书指出,詹男(37岁)帮彭姓友人规划「蒝味蔬食怀旧小吃」店面,因此从「台湾古董杂货珍藏图鉴」找到「花王洗发乳」、「王子面」、「妇人良药中将汤」、「花王石碱」、「仁丹银粒小粒」、「森永」、「公用电话」等图片,并以摄影器材翻拍,重制输出图样贴在铁板,并悬挂店内,事后遭该书共同作者之一的胡男提告。

詹男坦承有找示意图给厂商制作,也从跳蚤市场买到一些广告广告牌图像来布置店面,但否认有违反著作权法,并辩称「这些东西没有版权问题」等语。

法官审理,认为胡男著作的「台湾古董杂货珍藏图鉴」内容,是搜藏日治时期及台湾早期农业时代的广告招牌或广告牌,加以拍照后附加文字解说而编列出版,其摄影内容是具有商标权的他人商标、商品、广告招牌等内容,在于呈现旧时代原物实际色彩、形状,而检方起诉的11件涉案广告牌中,胡男仅单纯翻拍,并未有任何改作的「衍生著作」,也没有任何艺术赋形足以表达摄影师思想或感情作品,欠缺原创性,难认属于著作权保护法保护的摄影著作。

另查,「花王洗发乳」、「王子面」、「妇人良药中将汤」等产品照片,为他人产品标章,或有商标权,虽时代久远但至今仍然有效,胡男主张的权力是建立他人已经发表的图形创作,但著作权法对「衍生著作」规定,限于改作部分,而该书并无改作之处,欠缺原创性,难认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官也指出,纵使被告有复制胡男所著书中照片为铁制广告牌,但其著作内照片非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著作,检方又无法举证被告有违反著作权犯行,因此判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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