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4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制度申请】美国申请计算机软件发明的申请要领

在美国的专利申请案中,如果经审查委员认为存在”计算机软件相关性”,则首先面临”专利标的适格性”的问题。美国专利法规定,适格的专利申请标的仅为:方法、机器、产品以及物质组成。基于此,计算机程序常被认定不属于法定标的,因此不得以计算机程序本身作为专利申请的标的。

★适格性的检验标准:
美国专利法中,针对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专利是否具备发明适格性,以Mayo测试法进行判定。

☆该检验判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1) 第一部分,请求项只要引述自然法则(如:能量不灭定律、万有引力定律)、自然现象(如:冰块于室温下融化)或是抽象概念(如:数学公式、计算机编、解码),即被视为落入此项要件的范畴内,需进入第二部分进行判定。若请求项完全未引述自然法则、自然现象或是抽象概念,则直接被认定具备专利适格性。
(2) 第二部分,如果请求项限制特定的要件,使得计算机软件发明能够有意义地利用抽象概念、自然法则或是自然现象,则该计算机软件发明具备发明适格性,有被授予专利的基础。也就是说,请求项中所定义的元件或组合使得该请求项能够呈现出以下情况:
(a) 提升计算机效能;
(b) 需配合特定机器的使用,或将该特定机器用于该计算机软件发明;
(c) 或者其他技术领域的改良。那么,该计算机软件发明即具备发明适格性。

相对而言,以下列举出不具适格性的计算机软件发明情形:
(A) 单纯利用计算机实现抽象概念的指令;
(B) 将众所周知的人类活动作为技术特征加入请求项;
(C) 将计算机软件应用于数据搜集。

※申请要领:
1. 虽然美国审查委员原则上将计算机软件视为抽象概念,但只要在请求项的撰写上,能够赋予该计算机软件特定的限制要件,使得该计算机软件能够超出抽象概念(或自然现象、自然法则)的范畴,该计算机软件仍可具有专利适格性。

2. 美国判断计算机软件发明是否具有适格性的标准,仍会考量该计算机软件发明对于”发明的整体技术功效”是否能有显著的提升。因此,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只要能够对于发明整体产生超过正常现象的技术功效,仍可为适格的专利标的,有机会被授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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