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4 【美國專利法:美國專利制度申請】美國申請電腦軟體發明的申請要領

在美國的專利申請案,如果經審查委員認為有「電腦軟體之相關性」,則將首先面臨「專利標的適格性」的問題。
美國專利法規定,適格的專利申請標的僅為:方法、機器、製品以及物質組成。基於此,電腦程式常被認定不屬於法定標的,因此不得以電腦程式本身作為專利申請的標的。
★適格性的檢驗標準:美國專利法中,針對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專利是否具備發明適格性,是以Mayo測試法來進行判定。
☆該檢驗判定的具體內容如下:
(1)第一部分,請求項只要有引述自然法則(如:能量不滅定律、萬有引力定律)、自然現象(如:冰塊於室溫下融化)或是抽象概念(如:數學公式、電腦編、解碼),即被視為落入此項要件的範疇內,而需進入第二部分進行判斷。若請求項完全未引述自然法則、自然現象或是抽象概念,則直接被認定為具備專利適格性。
(2)第二部分,如果請求項有界定特定的限制要件,使得電腦軟體發明能夠有意義地利用抽象概念、自然法則或是自然現象,則該電腦軟體發明具備發明適格性而有被授予專利的基礎。也就是說,請求項中所界定的元件或組合使得該請求項能夠呈現出以下的態樣:
(a)提升電腦效能;
(b)需配合特定機器的使用,或是將該特定機器使用於該電腦軟體發明;或者
(c)其他技領域之改良。那麼,該電腦軟體發明即具備發明適格性。
相對而言,以下列舉出電腦軟體發明不具適格性的情形:
(A)單純利用電腦以實現抽象概念的指令;
(B)將眾所周知的人類活動作為技術特徵加入請求項;
(C)將電腦軟體應用於資料搜集。

※申請要領:
1、雖然,美國審查委員原則上會將電腦軟體視為抽象概念,但只要在請求項的撰寫上,能夠賦予該電腦軟體特定的限制要件,使得該電腦軟體能夠超出抽象概念(或自然現象、自然法則)的範疇,則該電腦軟體仍可具有專利適格性。
2、美國判斷電腦軟體發明是否具有適格性的標準,仍會考量該電腦軟體發明對於「發明的整體技術功效」能否有顯著的提升。因此,涉及電腦軟體的發明,只要能夠對於發明整體產生超過正常現象的技術功效,仍可為適格的專利標的而有機會被授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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