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4【台湾专利法 : 台湾专利制度申请】专利法修法重点(二)提升举发程序效能(108年11月1日施行)

为提升举发程序效能,对于举发案补提理由或证据的时间点、以及专利权人与举发人的回应期间,进行专利法之修法。

(1)有关举发案补提理由或证据的时间点,原规定系在1个月内补提理由或证据,超过1个月仍可审酌(在举发审定前提出),新法乃为提升举发程序效能而规定为在3个月内补提理由或证据。

依原规定,补提理由或证据的时间点原规定系在1个月内补提理由或证据(补提A),超过1个月仍可审酌(补提B,在举发审定前提出)。在新法施行日之后,如需补提理由或证据,因已经超过新法所规定「在3个月内补提理由或证据」的规定,因此不予以审酌补提C。

(2)有关专利权人与举发人对于审查通知之回应期间,原规定之实务为专利专责机关指定期间1个月,得延长1个月。为提升举发程序效能,新法规定专利权人、举发人应于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回应;如欲延期,专利权人或举发人应检附理由申请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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