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8【歐洲專利法 : 歐洲專利申請】歐洲專利申請制度介紹

歐盟專利申請導引

(引用自歐洲專利局(EPO)之「如何取得歐洲專利」(第13版,2010年5月)

5-1. 歐盟專利之保護方式:對於每個經核准之簽約國,歐洲專利給予專利所有權人等同於該國准予國家專利之權利。如為方法項,其保護延伸至「由該方法所直接生產出之裝置」。任何對於該歐盟專利之侵害以各該國之國內法處理。(歐盟專利第64條)

5-2. 歐盟簽約國(至2012年):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賽浦路斯、克羅埃西亞、捷克共和國、丹麥、伊士坦尼亞、芬蘭、前南斯拉夫之馬其頓共和國、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摩納哥、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馬利諾、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以及英國。(合計37國)另可對於以下未加入歐盟之國家適用:波士尼亞、黑塞哥维那(Herzegovina)、黑山國(Montenegro)、以及塞爾維亞(至2012年)。

5-3. 歐盟專利之保護保證:經公告之歐盟專利申請案,其所提供之保護不少於各簽約國公告之國家申請案所授予(conferred)者,且其至少包括在被錯誤侵害下之合理補償(歐盟專利第67條)

5-4. 歐盟專利之保護期限:申請日起20年。年費向各簽約國繳交。(歐盟專利第63條),對於醫藥或是植物保護之產品專利可延長期保護期限(由於醫藥當局核准程序變長之故)。(歐盟專利第63條)

7. 在優先權與國民待遇上,EPC與巴黎條約相互適用(歐盟專利第87-89條)。TRIP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之相關條文亦見於EPC修改條文中。(歐盟專利第87-89條)

8. 歐盟專利可根據PCT之國際申請案而核准(歐盟專利第150-153條,157-165條,Guid. A-VII; Guid. E-IX)。

9. 對於歐盟Community Patents,EPC近來計畫一EC規定(EC regulation)以使EPO所准之Community Patents有統一的效力並成立一中央化之Community patent court。

是否為:單國申請?歐盟申請?或是國際申請?

10. 歐盟並未取代各國之國內申請。因此可為「各國國內申請」或是為「歐盟申請」。如選擇為歐盟申請,如前述5-1,歐盟專利為:在單一程序下授予所指定歐盟簽約國之專利保護。

11. 在歐盟專利,可再分「直接歐盟方式」或是「歐盟PCT方式」。在「直接歐盟方式」下,整個歐盟專利之核准程序為由EPC本身審理;而在「歐盟PCT方式」下,核准程序之第一階段(國際階段)為由PCT審理,而在所指定或所選擇之EPO各分部(EPO有數個分部)之國家階段為由EPC所審理。

法律因素:

13. 歐盟專利申請案經EPO在EPC對於專利要件之審查下而決定是否核准。該審查不僅為核准歐洲專利,且審查是否為各國法院認定其有效性。在EPC下,由歐盟專利之保護對於所有簽約國均為統一地審定。(歐盟專利第69條、138條)

14. 歐盟專利之審查程序為由EPO進行第一審查階段(收件與審查)。如不服該審定,申請人可對EPO之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進行訴願。在歐盟專利獲准時,由9個月的時間可由任意第三者具名而提出異議。被異議後,該歐盟專利是為:獲准、修正、或被撤銷。對於該異議之結果,亦可提出訴願。對於獲准之歐盟專利,申請人可提出限縮或是撤回。(歐盟專利第16、18條)

15. 歐盟專利,在各個簽約國,其所用字與保護程度上具有統一的標準,並提供一高度之有效性。因此近年來歐盟簽約國之間正積極進行「專利法規協調一致(harmonization)」的工作。(歐盟專利第105a、105b條)

成本因素:

16. 歐盟專利之申請費用有其策略性,申請人可依專利申請過程其價值之變化而決定其後續之申請策略。特別是,檢索(search)費用與實質審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費用的應用上,可藉由申請檢索而決定是否要實質審查。(台灣仕誠按:如可找到可靠的台灣事務所,可藉由該檢索而修改申請案以更強化專利之本質)。(歐盟專利第2條)

17. 加速審查:可在檢索與實質審查上,要求EPO加速審查。

18. 申請主義:先申請者為優先。此時,申請人在申請日後6個月內將收到官方之檢索報告。

20. 檢索之退費:歐盟專利如檢索出為歐盟專利所主張優先權之各簽約國、歐盟或國際專利案,則可申請部分或全部退費。因此申請歐盟專利時可先附上申請人自行檢索之檢索內容報告。(歐盟專利第9條)

21. 考慮歐盟專利之費用:為降低其申請費用,建議採用單一代理人、使用單一語言、以及考慮「一件歐盟專利之費用約等於至4個簽約國分別申請之費用」。

22. 歐盟專利申請之官方語言:英文、法文、德文。(歐盟專利第14(2)(3)、14(1)條)

23. 在歐盟專利核准之最終審段(final phase)程序(進入國家階段),必須提供數個翻譯,包括以EPO之其他官方語言對於所請申請專利範圍之翻譯。某些簽約國需要以其個別語言翻譯整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歐盟專利第97、65條)

24. 歐洲專利之核准時間:約為3至5年。其審查大致分為2個階段: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第一階段包含:形式審查、官方檢索報告、提出該申請案是否符合EPC所要求者。第二階段為:實質審查。(歐盟專利第55-66條)

25. 在第一階段中,申請人基本上不會收到任何OA,除非EPO之收文部發現形式上之錯誤。只有在第二階段,申請人會接到審查部門就申請案之專利性之OA。對於申請案如有完整之回應與回答,對於專利申請之進度將有很大之幫助。(歐盟專利第71-72條)

26. 對於歐盟專利申請案,可藉由繳費(繳交非常相近於指定國之費用),而使EPC延伸至少數幾個未簽約國(例如Herzegovina, Montenegro以及Serbia)

 1,270 total views,  10 views 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