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7【台灣專利法 : 台灣專利制度申請】專利法修法重點(三)設計專利權期限延長(108年11月1日施行)

參考工業設計海牙協定之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5年,強化對設計專利權之保護,將設計專利權期間由12年延長為15年,有助我國設計產業之發展。

(A) 於修正條文施行日前到期之設計專利

適用修正前規定,設計專利權期間為12年。

(B) 於修正條文施行日後到期之設計專利

適用修正後規定,設計專利權期間由12年自動延長為15年。

(C) 未繳年費且未於補繳期限內補繳,但有依據專利法第70條第2項提出申請回復專利權至施行日後之設計專利

適用修正後規定,設計專利權期間由12年自動延長為15年。

(D) 未於期限內補繳,則專利權在施行日前消滅之設計專利

新法施行後,符合規定之設計專利權期限,智財局會統一系統作業自動延長,專利權人依規定繳交年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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